本帖最后由 市民建言 于 2018-4-3 15:32 编辑
源汇区畜牧局执法人员在对闫庄进行全面排查过程中,发现文化路与金江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北有居民养殖6只羊。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宣讲了限养区、禁养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以身体有病、生活困难、无生活保障等理由拒绝签收。
源汇区畜牧兽医执法大队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合漯河市源汇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畜禽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干河陈乡政府和闫庄村村委对该村养羊户做思想工作,妥善安排该户尽快移迁。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认为该事件超出我局管辖范围,根据《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经批准,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和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禽类每只十元罚款,处畜类每头一百元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粪便,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罚款。)的规定,现将此件移交你单位处理,漯河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及源汇区畜牧兽医执法大队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机关。
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关于对闫庄村民在房屋养殖羊、猪等情况进行核查的督办函的回复 2018年3月23日,接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通知,阎庄村居民养羊 猪、狗等存在养殖现象。
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阎庄村进行排查,经执法人员走访调查,发现文化路与金江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北有一处现场有6只羊。
执法人员翟宇航、陈明华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向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称自家羊。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讲解限养区、禁养区规定,并向当事 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向当事人下达 《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源动监责改〔2018〕第1号),当事人以身体有病、生活困难 无生活保障等理由,拒绝签收《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 (限期)改正通知书》(源动监责改〔2018〕第1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宣读《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限期) 改正通知书》内容,并录像。 经研究决定采取多方联动机制,联合漯河市源汇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畜禽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干河陈乡政府及闫庄村委对该村养羊户做思想工作,并安排该户妥善移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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